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十条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